新供聯發〔2017〕235號
關于印發《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基層社標桿社評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供銷社,各地州(市)供銷社(辦事處)、縣(市、區)供銷社:
為在我區供銷合作社系統培育一批基層社標桿社,推動全系統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自治區供銷社制定了《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基層社標桿社評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2017年11月30日
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基層社標桿社評定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供銷總社關于開展百強縣級社、基層社標桿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社創建申報工作的要求,為進一步發揮基層社傳統優勢,夯實壯大社有經濟基礎,增強經濟實力,強化為農服務功能,提升為農服務能力和水平,打造綜合服務平臺,增強供銷合作社對農村經濟的輻射力,拓展生存和發展空間,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供銷社系統基層社標桿社(以下簡稱“基層社標桿社”),是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評定的基層供銷社。
第三條 對基層社標桿社的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以調動供銷社系統爭先創優的積極性為目的。
第四條 基層社標桿社評定工作采取名額分配、自愿申報、逐級審核推薦、領導小組評審、網上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進行。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系統基層社發展和標桿社建設情況,確定各地州(市)社分配名額。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基層社標桿社原則上應是經濟實力強、體制機制完善、發展水平高的基層供銷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本級社及上級社章程。
(二)建立規范的社員代表大會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三)年銷售總額2000萬元以上,連續三年實現盈利。
(四)至少領辦創辦2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5家農村綜合服務社(中心),并牽頭組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五)辦公和經營場所規范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六條 申報標桿社的基層供銷社應提交符合上述標準的基本材料,并遵循以下申報推薦程序:
(一)基層供銷社向所在縣級供銷社提出申報。
(二)由縣級供銷社向所在地州(市)供銷社提出書面申請。
(三)地州(市)供銷社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后,向自治區供銷社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三章 評 定
第七條 基層社標桿社每年評定一次。
第八條 基層社標桿社的評定執行以下程序:
(一)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州(市)供銷社的審核推薦意見,對基層社標桿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基層社標桿社候選名單和復核意見,報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二)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對擬評定基層社標桿社名單及基本情況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基層社標桿社有異議的,由推薦的地州(市)供銷社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基層社標桿社,由自治區供銷社發文并公布獲評名單。
(四)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基層社標桿社名單進行匯總,建立基層社標桿社名錄。
第九條 當年因違法違規被通報、處罰,或出現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基層社,不得參加標桿社評定;已評定為標桿社的,取消其標桿社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基層社申報標桿社的所有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取消其資格;已申報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一條 建立基層社標桿社每兩年一次動態監測機制。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基層社標桿社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供銷社合作經濟指導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